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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643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6438號

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債務人
超美特殊包裝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黃勝昌
債務人
人 之8
債務人
謝永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肆仟陸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超美特殊包裝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98年2月19日邀同其餘債務人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信用借款(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新臺幣5,000,000元整,其借款期限為5年,自98年2月27日起至103年2月27日止後又變更借款契約延長期限至108年2月27日止,有利息之約定,以每個月一期,如有一期未履行時,即視為全部到期,除按約定利率支付利息外,並按約定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料債務人自103年5月27日起即未依約償付本息,數經催繳未果,迄今尚積欠本金444,674元及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此有借據、變更借款契約書及交易明細可稽。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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