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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589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5897號

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債務人
盛泓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張桂英
債務人
梵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張桂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玖萬陸仟貳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聲請人持有債務人盛泓實業有限公司所簽發,經由債務人梵谷國際有限公司背書之支票乙紙(付款地:臺灣銀行苓雅分行,支票號碼:AJ0000000,發票日:民國103年11月6日,票面金額:新臺幣796,220元),並於提示日(民國103年11月6日)提示後,竟遭受退票,有退票理由單為證。依票據法第144條、第85條第1項、(第96條)、第133條之規定,債務人等應連帶給付聲請人票款及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支票影本可證,為此特依民訴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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