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8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羅竫晴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有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另有樂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樂釗公司)股份1000股,登記股款新臺幣(下同)1萬元。惟查,樂釗公司負責人稱債務 人為其母好友,僅請債務人提供過去貿易實務經驗,故提撥公司股份1%給債務人擔任股東,實際上債務人並未出資,且上開公司僅為負責人方便日後生意洽談而成立,依據該公司負責人提出民國103年3月至8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目前無實際銷售行為亦無盈餘發放,故負責人陳報該持股並無現金價值,以上有聲請人國稅局財產所得資料清單、樂釗公司設立登記資料、樂釗公司開立說明書在卷為憑。故 本件債務人有清算價值之財產僅有土地,而該地地目為「墓」,實際上為納骨塔塔位,公告現值雖為10萬元,惟財產種類較為特殊,若經由公開變價亦變價不易,是經全體債權人同意,由債務人朋友以5萬元承受,並由債務人繳納3千元用以支付管理人報酬,辦理變價事宜。又查,上開變價所得已由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