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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669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690號

債權人
台旭環境科技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誠榮
代理人
張品蓁
債務人
鴻益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相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陸仟伍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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