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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執行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09 日

  • 當事人
    陳其郁吳聲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聯律商協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張星凱即張星文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旗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3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其郁 代 理 人 吳聲欣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律商協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昶慶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張星凱即張星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4年度 消債清字第79號裁定於民國104年5月12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 三、再查,本件聲請人就屬於清算財產之汽車,債務人業已分期籌款繳納完畢,另新光人壽美元保單解約金,本院已請保險公司檢送解約金到院,共計新台幣(下同)179,163元,由 本院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並公告在案。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另債務人父親於清算程序中去世,其遺產為債務人母親現居住房屋,家族決議由母親繼承,是債務人無清算程序開始後之無償繼承財產等情,本院認合乎一般社會常態,附此敘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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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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