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35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小上字第78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謝雨真李姝蒓李俊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小上字第78號

上訴人
陳亞珍
訴訟代理人
林鉗漲
被上訴人
陳二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 21日本院旗山簡易庭104 年度旗小字第8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上訴意旨略以: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數次向其借款,至民國101年8月20日止共計向被上訴人借款新臺幣(下同)7萬元,兩造約定清償期為104年3月25日,卻屆期未清償,屢經催討不獲置理。然上訴人並未向被上訴人借錢,況上訴人之經濟狀況較被上訴人更為優渥,無需向被上訴人借款,被上訴人未提出系爭借款之銀行匯款紀錄、借據、支票或本票等直接證據證明系爭借款確實存在,亦未說明系爭借款之借款方式為何,證人黃南鳳、陳十妹之證詞全係憑空捏造,原審竟未命原告提出上開直接證據,僅憑證人之證詞,即認定系爭借款確實存在,而判決上訴人應返還借款,實難甘服,爰提起上訴等語。並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二、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小額程序之第二審判決,依上訴意旨足認上訴為無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436條之29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68條及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規定,所稱之違背法令,係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或有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法院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等情形。而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係屬事實審法院之職權,苟事實審法院為判決時,已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以判斷事實之真偽,且其判斷與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亦無不符,自難謂為屬違背法令。證明應證事實之證據資料,並不以可直接單獨證明之直接證據為限。凡先綜合其他情狀,證明某事實,再由某事實為推理的證明應證事實,該證明某事實之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499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上訴意旨雖主張原審未命被上訴人提出系爭借款之借據、銀行匯款紀錄、本票或支票等直接證據,僅憑證人證詞即判決上訴人應返還系爭借款,而認原審判決有違背法令之情形云云。惟原審判決所引兩造胞妹即證人陳十妹之證詞,證稱親聞親見上訴人有向被上訴人借款等語(見原審卷第12頁),應屬直接證據,且原審援引其證詞及被上訴人之女兒即證人黃南鳳證稱看到被上訴人給上訴人金錢等語之證詞(見原審卷第12頁),綜合判斷認定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之借款債權確實存在,從而判決上訴人應返還系爭借款,亦無違反證據法則或認定事實違反經驗、論理法則,自難謂有何違背法令之處。循此,上訴意旨指摘原審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云云,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四、綜上所述,原判決並無上訴人所指違背法令之情事,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依其上訴意旨,足認上訴為無理由。復上訴人別無具體指明原判決尚有何等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有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1 款至第5 款所列當然違背法令之情事,及符合該條款要件之具體事實,揆諸前揭說明,原審依法認定事實、取捨證據而為判決,尚無違背法令之處。是上訴意旨指摘原審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云云,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五、末按於小額訴訟之上訴程序,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9第1 項、第436 條之32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第二審裁判費用為1,500 元,應由上訴人負擔,爰併諭知如主文第2 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9第2 款、第436 條之32第1 項、第2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78條、第436 條之19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謝雨真

法 官 李姝蒓

法 官 李俊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正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小上字第78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