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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310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譚德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310號

原告
薛家鈞
被告
薛學良
被告
薛國治
被告
薛博仁
被告
薛博夫
被告
薛百凱
被告
薛曾素珠
被告
薛條源
被告
薛朝宗
被告
薛朝信
被告
薛志麟
被告
薛佐承
被告
薛精竣
被告
薛慈涵
被告
薛杉輝
被告
薛杉寅
被告
薛杉旗
被告
薛杉昭
被告
薛天正
被告
薛逢富
被告
薛逢春
被告
薛仁宏
被告
薛明德
被告
薛明俊
被告
薛富雄
被告
薛海龍
被告
薛賢修
被告
薛麗紋
被告
薛清茂
被告
薛清忠
被告
薛文正
被告
薛政煌
被告
薛和平
被告
薛派欽
被告
薛翔升
被告
薛朝和
被告
薛明泉
被告
薛明吉
被告
薛志瑞
被告
薛日昌
被告
薛日森
被告
薛濟懷
被告
薛重惠
被告
薛鴻敏
被告
薛明智
被告
薛耀豐
被告
薛耀昆
被告
財團法人高雄市左營區薛氏宗祠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薛國泉
被告
薛世暉
被告
薛行捷
被告
薛宇宏
被告
薛耀庭
被告
薛仲亨
被告
薛郭勸
被告
李艷
被告
薛靜瑜
被告
薛百淇
被告
薛長榮
被告
薛景雄
被告
薛欽智
被告
薛光智
被告
薛淑紘
被告
薛純宜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分割兩造共有之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9,471元(計算式:6㎡×39,500元/㎡×原告權利範圍8595/69120=29,471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310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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