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0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00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蔡聖峰
- 代理人
- 吳臺雄律師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韓蔚廷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祖培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友才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管國霖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俊昇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金英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正雄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平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展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五湖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定方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明新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雅彬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更字第451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查聲請人名下無財產,雖有投保產險但無解約金;再查,聲請人現在外賃屋而居,於調解時自陳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5,000元;另查,聲請人父親現無收入,每月僅領取殘障補助4,700元,尚不足維持生活,須聲請人與弟弟共同扶養(另聲請人有父親亦不知姓名之異母妹妹)。復查,聲請人自民國104年4月起任職於波士頓洋行,擔任內勤理貨員,依據其104年5月至105年3月薪資加計全勤獎金扣除勞健保費後約20,305元(尚未扣除打破酒扣款,若扣除打破酒扣款,平均應為19,604元),該公司無發放年終、三節或其他獎金,以上有聲請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清單、戶籍謄本、家族系統表、房屋契約影本、本院104年司消債調字第283號調查筆錄、雇主開立在職及無獎金證明、薪資單、聲請人陳報狀在卷可稽。本院認應以20,305元,做為計算還款能力基礎。
三、再查,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聲請人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7,0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一)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又聲請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別無財產,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遠高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二)又聲請人於提出更生方案時,自願將每月個人生活費(含房租),縮減為內政部公布105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2,485元,應屬合理。
(三)另聲請人須負擔父親扶養費,以其收入扣除更生方案還款金額與個人生活費後,每月僅餘820元作為父親扶養費,遠低於以上開最低生活費扣除父親殘障補助後,再與其他手足分擔之金額,亦屬樽節,且聲請人可請弟弟負擔更生方案履行期間父親所不足之生活費,是上開扶養費之縮減應尚不足影響更生方案履行。
(四)綜上,聲請人已將每月可處分所得扣除上開個人生活費與扶養費後,剩餘金額全數用於清償,是上開方案已傾其目前所餘之所有,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更生方案
┌───────────────────────────┐
│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於每月15日清償 │
├─────┬───────┬─────┬───────┤
│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 每期清償金額 │
├─────┼───────┼─────┼───────┤
│ 國泰世華 │ 266391 │ 4.77% │ 334 │
├─────┼───────┼─────┼───────┤
│ 兆豐銀行 │ 177324 │ 3.17% │ 222 │
├─────┼───────┼─────┼───────┤
│ 花旗銀行 │ 86104 │ 1.54% │ 108 │
├─────┼───────┼─────┼───────┤
│ 台中銀行 │ 380204 │ 6.81% │ 477 │
├─────┼───────┼─────┼───────┤
│ 遠東銀行 │ 423461 │ 7.58% │ 531 │
├─────┼───────┼─────┼───────┤
│ 永豐銀行 │ 20402 │ 0.37% │ 26 │
├─────┼───────┼─────┼───────┤
│ 大眾銀行 │ 194282 │ 3.48% │ 244 │
├─────┼───────┼─────┼───────┤
│ 中國信託 │ 0000000 │ 40.79% │ 2855 │
├─────┼───────┼─────┼───────┤
│ 台北富邦 │ 212268 │ 3.8% │ 266 │
├─────┼───────┼─────┼───────┤
│ 富全國際 │ 238130 │ 4.26% │ 298 │
├─────┼───────┼─────┼───────┤
│ 萬榮行銷 │ 523406 │ 9.37% │ 656 │
├─────┼───────┼─────┼───────┤
│ 台灣金聯 │ 347667 │ 6.22% │ 435 │
├─────┼───────┼─────┼───────┤
│ 新光行銷 │ 226297 │ 4.05% │ 284 │
├─────┼───────┼─────┼───────┤
│ 元大國際 │ 174425 │ 3.12% │ 218 │
├─────┼───────┼─────┼───────┤
│ 元誠第一 │ 36941 │ 0.66% │ 46 │
├─────┼───────┼─────┼───────┤
│ 債權總額 │ 0000000 │每期清償總│ 7000 │
│ │ │額 │ │
├─────┼───────┼─────┼───────┤
│ 清償成數 │ 9.02% │ 還款總額│ 504000 │
├─────┴───────┴─────┴───────┤
│補充說明: │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 │
│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惟匯款前債務人│
│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非金融機構 │
│,如資產公司,仍需債務人自行聯繫履行方式) │
└───────────────────────────┘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
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