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3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陳其郁
- 代理人
- 吳聲欣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燦昌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金豐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韓蔚廷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聯律商協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昶慶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張星凱即張星文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明賢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雅彬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翼正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翼正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金英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增昌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東亮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齊百邁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管國霖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4年度消債清字第79號裁定於民國104年5月12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
三、再查,本件聲請人就屬於清算財產之汽車,債務人業已分期籌款繳納完畢,另新光人壽美元保單解約金,本院已請保險公司檢送解約金到院,共計新台幣(下同)179,163元,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並公告在案。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另債務人父親於清算程序中去世,其遺產為債務人母親現居住房屋,家族決議由母親繼承,是債務人無清算程序開始後之無償繼承財產等情,本院認合乎一般社會常態,附此敘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