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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3號

執行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3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陳其郁
代理人
吳聲欣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聯律商協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昶慶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張星凱即張星文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4年度消債清字第79號裁定於民國104年5月12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

三、再查,本件聲請人就屬於清算財產之汽車,債務人業已分期籌款繳納完畢,另新光人壽美元保單解約金,本院已請保險公司檢送解約金到院,共計新台幣(下同)179,163元,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並公告在案。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另債務人父親於清算程序中去世,其遺產為債務人母親現居住房屋,家族決議由母親繼承,是債務人無清算程序開始後之無償繼承財產等情,本院認合乎一般社會常態,附此敘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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