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72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7241號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姚進芳即俏妞精品百貨商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俏妞精品百貨商行正確負責人為何人(本件經查商工登 記資料顯示負責人為林軒丞非姚進芳)。 二、相對人姚進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