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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385號

確定訴訟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385號

聲請人
順興元機器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順財
相對人
周育丞

      林玉崑

      蘇志雄

      蘇清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萬肆仟叁佰柒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1904號判決聲請人敗訴,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 年度上字第18號判決確定,並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本件所支出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5,750元、第二審裁判費38,625元,合計64,375元。是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64,375元,並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385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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