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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2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楊儭華

上訴人
即原告
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志
送達代收人
王伊忱律師 住○○市○○區○○○路000號00樓
被上訴人
即被告大壯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陳耀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貳萬參仟貳佰陸拾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利部分不服而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549,4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3,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儭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冠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24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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