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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04號

限期命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高瑞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04號

聲請人
李榮宗
相對人
李連清

      李王連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限期命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就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土地聲請假處分,經本院以105 年度全字第133 號民事裁定准許並已執行完畢,爰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等語。

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533 條本文規定,該項規定於聲請假處分準用之。本件相對人對於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土地聲請假處分,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17日以上述民事裁定准許,而相對人持上述裁定聲請強制執行,亦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下稱橋頭地院)執行查封等情,有卷附之上述裁定、橋頭地院民事執行處105 年11月17日橋院秋105 執全鴻字第851 號通知可查。基上,聲請人固可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限內起訴。惟相對人就假處分之事項,已於105 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並經本院以105 年度補字第2106號民事事件受理,有相對人民事起訴狀節本及本院案件繫屬查詢資料可查。是以,聲請人本件聲請即與上揭「本案尚未繫屬」之要件不符,應予駁回。

三、本件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本文所定不徵費用之聲請事件,故無諭知費用負擔問題。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附表一                                                                │
├──┬────────┬───┬──┬─────┬─────┬────┤
│編號│不動產          │面積  │權利│公告現值  │標的價值即│擔保金  │
│    │                │(平方│範圍│(元/ 平方│公告現值總│(元)  │
│    │                │公尺)│    │公尺)    │額(元)  │        │
├──┼────────┼───┼──┼─────┼─────┼────┤
│1   │高雄市○○區○○│3,175.│全部│2,000     │6,350,980 │1,270,19│
│    │段0000地號土地  │49    │    │          │          │6       │
├──┼────────┼───┼──┼─────┼─────┼────┤
│2   │高雄市○○區○○│548.34│4 分│2,000     │548,340   │109,668 │
│    │段0000地號土地  │      │之2 │          │          │        │
├──┼────────┼───┼──┼─────┼─────┼────┤
│3   │高雄市○○區○○│7,341.│全部│2,000     │14,682,680│2,936,53│
│    │段0000地號土地  │34    │    │          │          │6       │
└──┴────────┴───┴──┴─────┴─────┴────┘
┌───────────────────────────────────┐
│附表二                                                                │
├──┬────────┬───┬──┬─────┬─────┬────┤
│編號│不動產          │面積  │權利│公告現值  │標的價值即│擔保金  │
│    │                │(平方│範圍│(元/ 平方│公告現值總│(元)  │
│    │                │公尺)│    │公尺)    │額(元)  │        │
├──┼────────┼───┼──┼─────┼─────┼────┤
│1   │高雄市○○區○○│318.91│9000│2,000     │117,713   │23,543  │
│    │段451-3 地號土地│      │分之│          │          │        │
│    │                │      │1661│          │          │        │
├──┼────────┼───┼──┼─────┼─────┼────┤
│2   │高雄市○○區○○│1,027.│十分│1,900     │1,171,487 │234,297 │
│    │段000-0 地號土地│62    │之六│          │          │        │
├──┼────────┼───┼──┼─────┼─────┼────┤
│3   │高雄市○○區○○│355.71│9000│2,000     │131,297   │26,259  │
│    │段000-0 地號土地│      │分之│          │          │        │
│    │                │      │1661│          │          │        │
├──┼────────┼───┼──┼─────┼─────┼────┤
│4   │高雄市○○區○○│1,052.│全部│1,900     │1,998,971 │399,794 │
│    │段000-00地號土地│09    │    │          │          │        │
├──┼────────┼───┼──┼─────┼─────┼────┤
│5   │高雄市○○區○○│137.93│9000│2,000     │50,911    │10,182  │
│    │段000-00地號土地│      │分之│          │          │        │
│    │                │      │1661│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04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限期命起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