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0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04號
- 聲請人
- 李榮宗
- 相對人
- 李連清
李王連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限期命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就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土地聲請假處分,經本院以105 年度全字第133 號民事裁定准許並已執行完畢,爰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等語。
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533 條本文規定,該項規定於聲請假處分準用之。本件相對人對於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土地聲請假處分,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17日以上述民事裁定准許,而相對人持上述裁定聲請強制執行,亦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下稱橋頭地院)執行查封等情,有卷附之上述裁定、橋頭地院民事執行處105 年11月17日橋院秋105 執全鴻字第851 號通知可查。基上,聲請人固可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限內起訴。惟相對人就假處分之事項,已於105 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並經本院以105 年度補字第2106號民事事件受理,有相對人民事起訴狀節本及本院案件繫屬查詢資料可查。是以,聲請人本件聲請即與上揭「本案尚未繫屬」之要件不符,應予駁回。
三、本件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本文所定不徵費用之聲請事件,故無諭知費用負擔問題。
四、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附表一 │ ├──┬────────┬───┬──┬─────┬─────┬────┤ │編號│不動產 │面積 │權利│公告現值 │標的價值即│擔保金 │ │ │ │(平方│範圍│(元/ 平方│公告現值總│(元) │ │ │ │公尺)│ │公尺) │額(元) │ │ ├──┼────────┼───┼──┼─────┼─────┼────┤ │1 │高雄市○○區○○│3,175.│全部│2,000 │6,350,980 │1,270,19│ │ │段0000地號土地 │49 │ │ │ │6 │ ├──┼────────┼───┼──┼─────┼─────┼────┤ │2 │高雄市○○區○○│548.34│4 分│2,000 │548,340 │109,668 │ │ │段0000地號土地 │ │之2 │ │ │ │ ├──┼────────┼───┼──┼─────┼─────┼────┤ │3 │高雄市○○區○○│7,341.│全部│2,000 │14,682,680│2,936,53│ │ │段0000地號土地 │34 │ │ │ │6 │ └──┴────────┴───┴──┴─────┴─────┴────┘ ┌───────────────────────────────────┐ │附表二 │ ├──┬────────┬───┬──┬─────┬─────┬────┤ │編號│不動產 │面積 │權利│公告現值 │標的價值即│擔保金 │ │ │ │(平方│範圍│(元/ 平方│公告現值總│(元) │ │ │ │公尺)│ │公尺) │額(元) │ │ ├──┼────────┼───┼──┼─────┼─────┼────┤ │1 │高雄市○○區○○│318.91│9000│2,000 │117,713 │23,543 │ │ │段451-3 地號土地│ │分之│ │ │ │ │ │ │ │1661│ │ │ │ ├──┼────────┼───┼──┼─────┼─────┼────┤ │2 │高雄市○○區○○│1,027.│十分│1,900 │1,171,487 │234,297 │ │ │段000-0 地號土地│62 │之六│ │ │ │ ├──┼────────┼───┼──┼─────┼─────┼────┤ │3 │高雄市○○區○○│355.71│9000│2,000 │131,297 │26,259 │ │ │段000-0 地號土地│ │分之│ │ │ │ │ │ │ │1661│ │ │ │ ├──┼────────┼───┼──┼─────┼─────┼────┤ │4 │高雄市○○區○○│1,052.│全部│1,900 │1,998,971 │399,794 │ │ │段000-00地號土地│09 │ │ │ │ │ ├──┼────────┼───┼──┼─────┼─────┼────┤ │5 │高雄市○○區○○│137.93│9000│2,000 │50,911 │10,182 │ │ │段000-00地號土地│ │分之│ │ │ │ │ │ │ │1661│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