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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全字第133號

聲請假處分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黃秋鴻陳心弘畢乃俊

聲請人
王育慧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佳穎 律師
相對人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代表人
姚立德(校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中華民國106 年1 月9 日本院105 年度全字第133 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與正本第9 頁之判決理由欄五、(三)第11行以下「……加以本件相對人105 學年度第1 學期即將在105 年1 月間結束,而105 年12月26日至106 年1 月6 日即開始進行105 學年度第2 學期之網路選課,且將於105 年2 月1 日開始,……」之記載應更正為「……加以本件相對人105 學年度第1 學期即將在106 年1 月間結束,而105 年12月26日至106 年1 月6 日即開始進行105 學年度第2 學期之網路選課,且將於106 年2 月1 日開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所明定,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所準用。

二、查本院於106 年1 月9 日所為之103 年度全字第133 號裁定原本與正本第9 頁第11行以下之記載,有誤繕之顯然錯誤,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畢乃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簡若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全字第133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處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