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全字第133號
- 聲請人
- 王育慧
- 訴訟代理人
- 黃旭田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謝佳穎 律師
- 相對人
-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 代表人
- 姚立德(校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中華民國106 年1 月9 日本院105 年度全字第133 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與正本第9 頁之判決理由欄五、(三)第11行以下「……加以本件相對人105 學年度第1 學期即將在105 年1 月間結束,而105 年12月26日至106 年1 月6 日即開始進行105 學年度第2 學期之網路選課,且將於105 年2 月1 日開始,……」之記載應更正為「……加以本件相對人105 學年度第1 學期即將在106 年1 月間結束,而105 年12月26日至106 年1 月6 日即開始進行105 學年度第2 學期之網路選課,且將於106 年2 月1 日開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所明定,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所準用。
二、查本院於106 年1 月9 日所為之103 年度全字第133 號裁定原本與正本第9 頁第11行以下之記載,有誤繕之顯然錯誤,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