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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17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178號

債權人
立竑預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榮宗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樹洋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權人與債務人之合約書雖有管轄法院之約定,唯係屬違反專屬管轄,其約定無效,仍由有專屬管轄權之法院管理,故債務人樹洋營造有限公司設於臺中市,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178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