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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81號

執行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81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黃基文
代理人
蔡尚宏律師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黃怡玲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漢卿
代理人
張嘉珊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債權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理人
曾慶富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權人
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郭偉成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
日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代理人
陳傳福
債權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不得違反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受償總額,顯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者,法院不得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又於債務人財產有清算價值時,加計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用於清償者,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本條例第64條第2項第3款、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項第1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民國105年4月21日105年度消債更字第73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又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聲請人每個月為一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36,066元、分72期清償,自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為6年,總清償金額為2,596,752元,清償成數為62.45%(計算式:2,596,752元÷4,158,028元×100%=62.45%),小數點第3位以下四捨五入),依附件一所示之每期清償額,於每月10日依債權比例電匯給各債權人。

三、經查,聲請人居住高雄市,現任職富鴻網股份有限公司,據其105年9月-106年2月薪資單,扣除勞健保後,平均每月薪資約51,597元【計算式:(50,638+62,322+50,978+49,988+48,561+47,092)÷6=51,597】,另領有年終獎金90,250元,每月並有證照出租收入1,000元,是聲請人每月收入即可處分所得為60,118元(計算式:51,597+1,000+90,250÷12=60,118),有在職證明書、薪資單等為證;其名下除有中華郵政簡易人壽六年期吉利保單外,別無其他財產,上開保單解約金約32,393元,故其名下財產之清算價值為32,393元,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5年3月8日壽字第1050039853號函、聲請人104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又聲請人與前配偶共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分為90年、91年生),茲以105年度受扶養人免稅額85,000元換算每人每月扶養費額度為7,083元(計算式:85,000÷12=7,083元),扣除2名子女每月領取之單親子女補助2,073元,則聲請人與前配偶共同分擔後,每月負擔之子女扶養費應以5,010元為計算基準【計算式:(7,083-2,073)×2÷2=5,010】。復查聲請人主張每月負擔房租9,000元,且與2名子女同住,審酌105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用12,485元,其中約24.3%之比例係用以居住支出,依此計算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房屋費係3,034元(計算式:12,485×24.3%=3,034),若以聲請人目前與子女共同居住計算,每人應分擔房租費用為3,000元(9,000÷3=3,000),未高於上開最低房租標準,應認已樽節支出,則聲請人與前配偶分擔子女房租費用,每月負擔之房屋費用應以3,000元為計算標準(計算式:3,000×2÷2=3,000)。再聲請人願以105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用12,485元為每月個人必要支出。綜上,聲請人還款6年間之可處分所得共4,328,496元(計算式:60,118元×72個月),加計前開清算價值,扣除6年間必要生活費用1,475,640元【計算式:(5,010元+3,000元+12,485元)×72個月】後,其更生方案清償總額需超過2,885,249元(計算式:4,328,496元-1,475,640元+32,393元=2,885,249元)之10分之9即2,596,724元,即每月需還款達36,066元,今聲請人提出每個月清償36,066元之更生方案,並願以相當於105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金額為每月支出,是聲請人每月收入扣除前開必要支出後,需再節忖開銷以戮力還款,且其所提出每個月清償36,066元、72期、共計2,596,752元之更生方案,已逾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十分之九,依前開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規定,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聲請人並無本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惟為建立聲請人開源節流、量入為出之觀念,避免其為奢華、浪費之行為,應限制其生活條件,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一(更生方案):
(一)清償期間及分期清償方法:
      自聲請人收受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6年,以每個
      月為一期,共計清償72期。
(二)清償之金額及成數:
      每期清償36,066元。
      依本方案所定總清償金額為2,596,752元,清償成數為無
      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62.45%(四捨五入後取至小數點
      下第二位)。
(三)給付方式:
      聲請人收受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於每月10日(遇
      假日順延至次上班日),依更生方案所示之每期清償額,
      分別給付給各債權人。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
      2項規定,聲請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
      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確定證
      明書後,於匯款前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
      續。(非金融機構之債權人,如資產公司、民間債權人等
      ,仍需債務人自行聯繫履行方式)
(四)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債權比例及清償額:
 (單位:新臺幣元)
┌────────────────┬─────┬─────┬──────┐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每期清償金額│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11,087 │24.32     │8,772       │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85,227   │4.45      │1,605       │
├────────────────┼─────┼─────┼──────┤
│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42,850   │5.84      │2,106       │
├────────────────┼─────┼─────┼──────┤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5,445    │1.09      │393         │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9,965    │0.48      │173         │
├────────────────┼─────┼─────┼──────┤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8,677    │2.37      │855         │
├────────────────┼─────┼─────┼──────┤
│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425    │0.25      │90          │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0,030   │2.41      │869         │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19,506   │7.68      │2,770       │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5,206   │2.77      │999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37,401   │10.52     │3,794       │
├────────────────┼─────┼─────┼──────┤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337,101 │32.16     │11,599      │
├────────────────┼─────┼─────┼──────┤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35,108   │5.66      │2,041       │
├────────────────┴─────┴─────┴──────┤
│1.債權總額:4,158,028元                                               │
│2.每期清償金額36,066元,每月為一期。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6年,共72 │
│  期清償。                                                            │
│3.清償成數:62.45%,6年清償總額:2,596,752元。                        │
└───────────────────────────────────┘
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
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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