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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547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547號

聲請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理人
劉兆奇
相對人
峻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榮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林彤妤於民國103 年6 月2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5,40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3 年6 月23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嗣該不動產於105 年4 月21日因判決回復所有權關係移轉予相對人所有,亦經登記在案。茲因案外人林彤妤尚積欠聲請人債務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 年度司促字第4071、4072號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鳳山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土地: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權利範圍      │
│號│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    │              │
├─┼───┼────┼────┼────┼────────┼─┼──────┼───────┤
│1│高雄  │新興    │新興    │一      │1756            │建│2,249       │10000分之42   │
├─┴───┴────┴────┴────┴────────┴─┴──────┴───────┤
│建物︰                                                                                      │
├─┬──┬───────────────┬──────┬─────────────┬────┤
│編│ 建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  │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  ├───────┬─────┤        │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        │
│號│ 號 │          建物門牌            │  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        │
│  │    │                              │            │              │          │        │
├─┼──┼───────────────┼──────┼───────┼─────┼────┤
│1│5050│高雄巿新興區新興段一小段1756地│鋼筋混凝土造│21層:122.86  │陽台:    │全部    │
│  │    │號                            │25層樓房    │合計:122.86  │10.12     │        │
│  │    ├───────────────┤            │              │          │        │
│  │    │高雄巿新興區民生一路56號21樓之│            │              │          │        │
│  │    │5                             │            │              │          │        │
│  │    │                              │            │              │          │        │
├─┴──┴───────────────┴──────┴───────┴─────┴────┤
│備註:共有部分:新興段一小段5085建號,面積10,690.25平方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36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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