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54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547號
- 聲請人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明賢
- 代理人
- 劉兆奇
- 相對人
- 峻洲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國榮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林彤妤於民國103 年6 月2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5,40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3 年6 月23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嗣該不動產於105 年4 月21日因判決回復所有權關係移轉予相對人所有,亦經登記在案。茲因案外人林彤妤尚積欠聲請人債務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 年度司促字第4071、4072號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鳳山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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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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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權利範圍 │
│號│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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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雄 │新興 │新興 │一 │1756 │建│2,249 │10000分之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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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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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建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 │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 ├───────┬─────┤ │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 │
│號│ 號 │ 建物門牌 │ 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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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50│高雄巿新興區新興段一小段1756地│鋼筋混凝土造│21層:122.86 │陽台: │全部 │
│ │ │號 │25層樓房 │合計:122.86 │10.12 │ │
│ │ ├───────────────┤ │ │ │ │
│ │ │高雄巿新興區民生一路56號21樓之│ │ │ │ │
│ │ │5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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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共有部分:新興段一小段5085建號,面積10,690.25平方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3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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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