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60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1600號
- 原告
- 葉桂碧
- 被告
- 葉明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所謂因不動產物權涉訟者,其訴訟標的非僅限於確認物權本體之存否,即本於物權而生之物上請求權亦屬之(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439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確認屏東縣萬丹鄉○○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屏東縣萬丹鄉○○路000號之未保存登記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與系爭土地合稱系爭房地)所有權權利範圍6 分之1 為原告所有,被告應將系爭土地所有權權利範圍6 分之1 移轉登記予原告。
三、經查: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包含確認不動產物權及民法第767 條第1 項之物上請求權,應專屬系爭房地所在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應全部移由該法院審理,始屬適法。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容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至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