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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2023號

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2023號

原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劉傑峰
被告
蘇進丁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湖內區,此有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2023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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