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8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重訴字第492號

給付拆遷補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審重訴字第492號

原告
成航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漢源
訴訟代理人
陳崇善律師
被告
交通部航港局
法定代理人
祁文中
被告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英
法定代理人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宜樫律師

      王伊忱律師

      王恆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拆遷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1 項但書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13日以105 年度補字第1775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7,190元,此裁定已於105 年9 月20日送達原告,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迄今尚未繳費,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重…」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