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更(二)字第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更(二)字第1號
- 上訴人
- 蔡沈雪櫻
- 上訴人
- 鼎泰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柯水花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小燕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文賓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呂承翰律師
- 被上訴人
- 洪國禎
- 訴訟代理人
- 陳建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溢繳之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壹拾伍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免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後段定有明文。次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前經本院100 年度簡上字第238 號判決後,上訴人蔡沈雪櫻等提起上訴,業已繳納足額之第三審裁判費,嗣經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簡上字第8 號判決發回更審,而經本院判決後,上訴人蔡沈雪櫻等復聲明上訴,並於民國106 年2 月7 日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29,715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為憑,核屬溢繳,爰依職權裁定予以返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