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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5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林裕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758號

原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漢卿
訴訟代理人
張振維
訴訟代理人
呂有安
被告
恩欣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楊輝雄
被告
楊忠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 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玖拾玖萬參仟玖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零五六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恩欣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恩欣公司)、楊輝雄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恩欣公司前於民國103年3月10日,邀同被告楊輝雄、楊忠新擔任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授信約定書及連帶保證書,復於104年3月18日與原告簽訂綜合授信書,而陸續向原告借款計新臺幣(下同)520 萬元。詎恩欣公司於104 年11月21日起即未依約付息,依契約約定,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尚未清償部分之本金4,993,951 元及利息、違約金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部分:

㈠被告恩欣公司、楊輝雄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㈡被告楊忠新則以:本件係因被告楊輝雄要借錢,故找伊擔任保證人。伊確實有在保證書上簽名,但因伊認為被告楊輝雄有錢,而且只借幾百萬元而已,應該不會有問題,豈知被告楊輝雄借了好幾筆。債務應該要由被告楊輝雄負責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及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 條及第740 條亦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合先敘明。

五、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約定書、連帶保證書、綜合授信契約書、借款支用書、客戶歸戶查詢、放款帳號歷史資料查詢、按月計息戶繳息狀況查詢、短期放款逾期控制表、短期放款到期資料查詢、台北金融業拆款定盤利率查詢等件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對無誤。又被告恩欣公司、楊輝雄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該條第1 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而被告楊忠新並不否認有於連帶保證書上簽名乙節,是應堪認為真實。又依上開授信約定書第9條第1項,及連帶保證書第5 條之約定,被告恩欣公司若未依約清償借款時,無待通知,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楊輝雄、楊忠新則係放棄先訴抗辯權,且於本金500 萬元之範圍內,就被告恩欣公司債務負責之連帶保證人。是原告因被告恩欣公司未依約清償債務,而依上開法律規定及契約之約定,請求被告連帶清償上開借款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於法即無未合。至被告楊忠新雖辯稱原告應向被告楊輝雄請求清償等語,惟被告楊忠新係放棄先訴抗辯權之連帶保證人,已如前述,且其亦不爭執其於連帶保證書上之簽名為真實,則其上開抗辯自無從採為對其有利之認定,附此敘明。

六、綜上所述,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原告全部勝訴,訴訟費用50,500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林裕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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