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1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14號
- 原告
-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明賢
- 訴訟代理人
- 湯任國
- 被告
- 嘉新行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李珠滿
- 被告
- 殷家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
二、經查,本件於民國106 年5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因被告庭後表示已到場在外等候,惟庭務員並未點呼進入法庭內等語,經核對法庭錄音之結果,並未錄到庭務員點呼(本院卷第36頁背面),為免爭議,並保障被告到場陳述及辯論之權利,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