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23 日
  • 法官
    陳美芳
  •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 原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嘉新行企業有限公司法人李珠滿殷家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14號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訴訟代理人 湯任國 被   告 嘉新行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珠滿 被   告 殷家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 二、經查,本件於民國106 年5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因被告庭後表示已到場在外等候,惟庭務員並未點呼進入法庭內等語,經核對法庭錄音之結果,並未錄到庭務員點呼(本院卷第36頁背面),為免爭議,並保障被告到場陳述及辯論之權利,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陳美月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