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8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87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江佳純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凌忠嫄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聖德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宏瑞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金英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寶生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東亮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予康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22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查債務人與配偶共同育有二名未成年子女,租屋居住,長女民國90年12月生,106年9月開始就讀高雄女中,預計114年時始能自高等教育畢業。次查,債務人自101年起任職於鴻翊顧問社(本院106年消債更字第222號裁定理由中關於104年105年度所得為0元,係為誤載),106年1月至11月平均月薪(不計請假7天之8月薪資)為22,341元,加計年終獎金之月平均後,共計23,007元,以上並有戶籍謄本、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債務人106年12月13日陳報狀、切結書等在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7,0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別無財產,故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㈡又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原自陳個人每月生活費用10,300元,房屋負擔3,000元,子女扶養費8,000元,每月餘額僅2000餘元。惟經本院調查,債務人於105年1月於非連假期間至日本東京10天,106年7月間至日本北海道旅行5天,雖債務人答覆稱均是由居住於日本之母親負擔廉價航空之機票,並提出105年間之電子行程單,惟查債務人106年度所搭乘者為中華航空,非債務人所稱之廉價航空,且債務人能夠於105年1月之非連假期間,向工作單位請假長達10天,依據一般社會常情推論,亦難理解是每月餘額僅僅2000餘元之人有能力所為。是本院認債務人之實際還款能力顯較上開餘額為高。
㈢綜上,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23,007元,於扣除必要生活支出後,每月7,000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用於清償,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等語,本院認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15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 每期金額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 293008 │ 2.82% │ 197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487859 │ 4.70% │ 329 │├──────────┼──────┼─────┼──────┤│甲○(台灣)商業銀行│ 448221 │ 4.32% │ 30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0000000 │ 20.05% │ 1404 │├──────────┼──────┼─────┼──────┤│玉山商業銀行 │ 358257 │ 3.45% │ 241 │├──────────┼──────┼─────┼──────┤│凱基商業銀行 │ 0000000 │ 12.55% │ 879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 0000000 │ 16.70% │ 1169 │├──────────┼──────┼─────┼──────┤│安泰商業銀行 │ 0000000 │ 17.51% │ 1226 │├──────────┼──────┼─────┼──────┤│台灣土地銀行 │ 0000000 │ 13.11% │ 918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 496723 │ 4.78% │ 335 │├──────────┼──────┼─────┼──────┤│債權總額 │ 10,381,937 │每期金額 │ 7,000 │├──────────┼──────┼─────┼──────┤│清償成數 │ 約4.85% │清償總額 │ 504,000 │├──────────┴──────┴─────┴──────┤│補充說明: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 ││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