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6 分鐘讀完 全文 5,49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98號

執行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98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郭敏男
代理人
林怡君律師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受償總額,顯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者,法院不得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又於債務人財產有清算價值時,加計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用於清償者,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本條例第64條第2項第3款、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項第㈠款第1目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90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查聲請人名下無財產;再查,聲請人與前配偶育有1名未成年子女(民國90年次),聲請人陳稱每月須支出扶養費5,000元(其中學費2,000元、生活費3,000元),此外,尚須負擔父、母親扶養費各5,000元、3,000元;另查,聲請人目前任職於界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擔任保全人員,平均每月薪資約新台幣(下同)27,500元(含全勤獎金,未曾領取三節獎金、紅利、分紅,年終獎金以績效獎金名義發放1,301元),以上有聲請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清單、財產歸屬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聲請人之陳報狀、在職證明、薪資單、收入證明切結書等在卷為憑。本院認在無資料顯示聲請人有其他收入情況下,應以每月27,500元計算聲請人收入,較能反映聲請人實際還款能力。

三、再觀諸聲請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以每個月為一期,區分未成年子女成年前後而分為二階段,第一階段為第1至35期,每期清償10,101元,第二階段為第36至第72期,每期清償15,099元,共72期,自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算為6年,總清償金額為912,198元,清償成數為21.72%,依附表一所示之每期清償額,於每月15日前依債權比例分別電匯給各債權人。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且核屬適當、可行:

(一)聲請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無財產,故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二)又聲請人需與前配偶共同負擔未成年子女扶養費,而以衛福部社會司公告106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2,941元計算,聲請人每月與前配偶分擔之扶養費各以6,471元【計算式:12,941÷2=6,471,元以下四捨五入】為度,聲請人自陳子女扶養費每月5,000元較上開數額為低,尚稱合理;惟就其父親扶養費則應扣除其房貸支出後,與其他3位扶養義務人共同分擔,以每人465元為度【計算式:(12,941-12,941×24.36%)÷4=465】,而聲請人之母親每月可領取老年年金13,815元及老農津貼7,256元,合計21,071元,應無庸聲請人負擔亦能自足,是聲請人主張扶養父、母親每月扶養費各5,000元、3,000元逾越上開數額部分,難認可採;準此聲請人每月負擔子女扶養費5,000元、父親扶養費465元,如再加計聲請人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12,941元,則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支出合計約18,406元【計算式:5,000+465+12,941=18,406】。

(三)綜上,債務人將其每月可處分所得27,500元扣除上開必要生活費用12,941元及聲請人之子女扶養費5,000元、父親扶養費465元後,第1至35期每月清償10,101元,第37至72期每期清償15,099元之更生方案已將高於目前每月剩餘金額十分之九用於清償,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考量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更生方案):
(一)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債權比例及清償額(新台幣/元
      ):
┌────────┬─────┬─────┬─────┬─────┐
│債 權 人 名 稱  │債權金額  │第1-35期每│第36-72期 │6年       │
│                │          │期清償額  │每期清償額│清償總額  │
│ (簡稱)       │          │          │          │          │
├────────┼─────┼─────┼─────┼─────┤
│兆豐商銀        │60,267    │145       │217       │13,104    │
├────────┼─────┼─────┼─────┼─────┤
│新光銀行        │1,151,594 │2,769     │4,140     │250,095   │
├────────┼─────┼─────┼─────┼─────┤
│聯邦銀行        │160,235   │386       │577       │34,859    │
├────────┼─────┼─────┼─────┼─────┤
│元大商銀        │457,532   │1,100     │1,644     │99,328    │
├────────┼─────┼─────┼─────┼─────┤
│永豐銀行        │205,130   │494       │738       │44,596    │
├────────┼─────┼─────┼─────┼─────┤
│甲○銀行        │370,898   │892       │1,333     │80,541    │
├────────┼─────┼─────┼─────┼─────┤
│日盛商銀        │147,094   │354       │529       │31,936    │
├────────┼─────┼─────┼─────┼─────┤
│美國運通公司    │44,011    │106       │159       │9,593     │
├────────┼─────┼─────┼─────┼─────┤
│國泰世華        │788,680   │1,897     │2,836     │171,327   │
├────────┼─────┼─────┼─────┼─────┤
│凱基銀行        │77,722    │187       │279       │16,868    │
├────────┼─────┼─────┼─────┼─────┤
│良京實業公司    │736,366   │1,771     │2,647     │159,924   │
├────────┼─────┼─────┼─────┼─────┤
│  加    總      │4,199,529 │10,101    │15,099    │912,198   │
├────────┼─────┴─────┴─────┴─────┤
│ 清 償  成  數  │                  21.72%                     │
│                │        (四捨五入後取至小數點下二位)        │
└────────┴───────────────────────┘
(二)清償期間及分期清償方法:
      自債務人收受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6年,以每一個
      月為一期,共計清償72期。
      清償之金額及成數:第1至35期每期清償10,101元,第36
      至72期起每期清償15,099元。
      總清償金額為912,198元,清償成數為無擔保及無優先債
      權總額之21.72%(四捨五入後取至小數點下第二位)。
(三)每期給付方式:
      債務人收受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於每月15日前(
      遇假日順延至次上班日),依更生方案所示之每期清償額
      給付給債權人。
附表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
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