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14號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訴訟代理人 湯任國 被 告 嘉新行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珠滿 被 告 殷家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 二、經查,本件於民國106 年5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因被告庭後表示已到場在外等候,惟庭務員並未點呼進入法庭內等語,經核對法庭錄音之結果,並未錄到庭務員點呼(本院卷第36頁背面),為免爭議,並保障被告到場陳述及辯論之權利,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陳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