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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285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0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285號

聲請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理人
王定崗
相對人
宜信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正信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5年8月2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案外人恆怡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60,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5年8月23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㈠案外人恆怡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邀同案外人姚正信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6年8月30日向聲請人借用50,000,000元,㈡案外人恆怡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姚正信、黃欽泰於民國106年1月3日簽發面額70,000,000元之本票一紙,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上開借款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件、借據影本1件、本票影本1件為證。

四、本院通知相對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債務人黃欽泰具狀表示債務人恆怡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與聲請人債務協商完成且同意其債務展延,其積欠之利息也已全部補繳完成,是否可申請暫緩執行拍賣程序等語。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故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至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自得提起訴訟以資救濟。經本院依聲請人提出之證據資料形式審查,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相對人所述,屬實體上之爭執,尚非本件拍賣抵押物事件之非訟程序所得審酌,應另提起訴訟以求解決,附予敘明。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鳳山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不動產標示
┌──────────────────────────────────────────────┐
│土地: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權  利  範  圍│
│號│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    │              │
├─┼───┼────┼────┼────┼────────┼─┼──────┼───────┤
│1│高雄  │苓雅    │意誠    │        │727             │  │1,818       │100000分之2823│
├─┴───┴────┴────┴────┴────────┴─┴──────┴───────┤
│建物︰                                                                                      │
├─┬──┬───────────────┬──────┬─────────────┬────┤
│編│ 建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權    利│
│  │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  ├───────┬─────┤        │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        │
│號│ 號 │          建物門牌            │  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範    圍│
│  │    │                              │            │              │          │        │
├─┼──┼───────────────┼──────┼───────┼─────┼────┤
│1│3198│意誠段727地號                 │鋼骨混凝土造│二十二層:    │陽台:    │全部    │
│  │    │                              │025層樓房   │453.36        │55.57     │        │
│  │    ├───────────────┤            │合計:453.36  │          │        │
│  │    │三多四路110號22樓之3          │            │              │          │        │
│  │    │                              │            │              │          │        │
├─┴──┴───────────────┴──────┴───────┴─────┴────┤
│備註:共有部分:意誠段00000-000 建號   7,494.53平方公尺                                     │
│      權利範圍:10000分之246                                                                │
├─┬──┬───────────────┬──────┬───────┬─────┬────┤
│2│3208│意誠段727地號                 │鋼骨混凝土造│地下二層:    │          │10000分 │
│  │    │                              │025層樓房   │1,415.54      │          │之1200  │
│  │    ├───────────────┤            │地下三層:    │          │        │
│  │    │三多四路110號地下二層之1      │            │1,396.03      │          │        │
│  │    │                              │            │地下四層:    │          │        │
│  │    │                              │            │1,566.84      │          │        │
│  │    │                              │            │合計:4,378.41│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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