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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2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謝宗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24號

原告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明
訴訟代理人
張宗華
訴訟代理人
黃家豪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
訴訟代理人
朱雅蘭律師
被告
皇喜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麒諭
訴訟代理人
郭順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八年九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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