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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金字第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王耀霆

抗告人
即被告
林春凰

陳文通

吳佩真

上列抗告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所為之裁定提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抗告事件,應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又提起抗告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逾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所為107年度金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3年12月30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並於114年1月3日送達抗告人(本院送達證書參照)。抗告人於上開期間內仍未繳納裁判費(本院114年1月23日民事查詢簡答表參照),其抗告顯非合法,爰依首揭法律之規定,裁定駁回抗告。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再為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8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曹德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金字第1號於民國 114 年 0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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