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重訴字第2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13 日
- 法官郭宜芳
- 當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恆怡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審重訴字第236號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訴訟代理人 王定崗 被 告 恆怡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姚正信 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經定期命補正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因被告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未據繳足全部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14日裁定(107 年度補字第1110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正本後五日內補繳其差額新臺幣451,500 元,此裁定於107 年8 月16日送達予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繳,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此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依上開條文規定,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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