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重訴字第29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審重訴字第295號
- 原告
- 李清標
- 被告
- 黃慶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1日以107年度補字第1210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此裁定於107年9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收受上開裁定後,具狀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107年度救字第140號民事裁定駁回確定在案。而原告於其訴訟救助之聲請經駁回確定後,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