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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2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謝宗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24號

原告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劭良
訴訟代理人
黃家豪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
訴訟代理人
朱雅蘭律師
被告
皇喜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麒諭
訴訟代理人
郭順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皇喜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訴之聲明請求: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5,300,024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嗣原告於民國108 年5 月10日就訴之聲明㈠變更為「被告應給付原告38,183,387元,及其中35,300,024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及2,883,363 元自民事準備續㈤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核其為訴之變更追加後,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348,072 元,扣除已繳納之裁判費322,728 元,尚應補繳25,3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部分之請求,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宗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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