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2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24號
- 原告
-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劭良
- 訴訟代理人
- 黃家豪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小燕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朱雅蘭律師
- 被告
- 皇喜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麒諭
- 訴訟代理人
- 郭順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皇喜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訴之聲明請求: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5,300,024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嗣原告於民國108 年5 月10日就訴之聲明㈠變更為「被告應給付原告38,183,387元,及其中35,300,024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及2,883,363 元自民事準備續㈤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核其為訴之變更追加後,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348,072 元,扣除已繳納之裁判費322,728 元,尚應補繳25,3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部分之請求,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