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2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24號
- 原告
-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國明
- 訴訟代理人
- 張宗華
- 訴訟代理人
- 黃家豪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小燕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朱雅蘭律師
- 被告
- 皇喜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麒諭
- 訴訟代理人
- 郭順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八年九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