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6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060號
- 原告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忠銘
- 訴訟代理人
- 藍玉峯
- 被告
- 聯迪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許文德
- 被告
- 人
- 被告
- 許仲文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玖拾玖萬肆仟玖佰陸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會決議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79條規定亦有明文。故於清算程序完結前,法人之人格於清算範圍內,仍然存續,必須待清算完結後,法人格始得歸於消滅。本件被告聯迪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聯迪公司)已經高雄市政府於107年6月29日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0752435100號函解散登記在案,並選任被告許文德為清算人等情,此有卷附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同意書可稽(卷第38頁、聯迪公司登記案卷第100頁)。則被告聯迪公司已進行清算程序而未完結,並應以許文德為其法定代理人,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被告聯迪公司於民國106年6月23日邀同被告盧許文德、許仲文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借款期限為1年,自106年6月27日起至107年6月27日止,雙方約定貸款利率按伊公告指標利率1.09%加2.04%,計為3.13%,嗣後隨伊公告指標利率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按月付息,本金到期全部清償,如有一期未履行即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就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聯迪公司自107年6月1日起即未依約償付本息,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迄今仍積欠借款餘額2,994,96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而被告許文德、許仲文為該等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其等對被告聯迪公司基於上開契約所負之一切債務依約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乃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994,96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四、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 條前段、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另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此就民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觀之亦明。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開發國內信用狀契約、客戶往來明細查詢、指標利率變動表等件為證,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據以提起本訴,請求判令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其利息、違約金,依法即無不合,自應予以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 雨 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債權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違約金 │ │ │(新臺幣) │ │ │ │ ├──┼───────┼────────┼────┼───────────────────┤ │1 │707,272元 │自107年6月1日起 │3.13% │自107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 │至清償日止 │ │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 │ │ │ │ │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2 │303,117元 │自107年6月1日起 │3.13% │自107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 │至清償日止 │ │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 │ │ │ │ │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3 │1,190,877元 │自107年6月7日起 │3.13% │自107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 │至清償日止 │ │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 │ │ │ │ │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4 │ 510,377元 │自107年6月7日起 │3.13% │自107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 │至清償日止 │ │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 │ │ │ │ │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5 │ 198,322元 │自107年7月30日起│3.13% │自107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 │ │ │ │至清償日止 │ │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 │ │ │ │ │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6 │ 84,996元 │自107年7月30日起│3.13% │自107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 │ │ │ │至清償日止 │ │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 │ │ │ │ │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