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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4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楊詠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647號

原告
陳聰傑
被告
周元培
被告
許美馨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被告周元培為社團法人高雄律師公會(下稱高雄律師公會)第13屆第2任理事長,被告許美馨為高雄律師公會之經辦人員。被告因原告曾對高雄律師公會之少數會員提起申訴或民、刑事訴訟,被告竟標記原告全名,製作主旨為「敬請貴會員提供執行業務過程中是否曾遭民眾陳聰傑先生提起民、刑事訴訟或申訴之具體案例,俾利本會會員權益委員會後續處理之參考,請惠予協助處理調查」;說明為「一、依本會第13屆第2任權益委員會建議辦理。二、倘貴會員於執行業務過程中,曾遭遇旨揭情形,請於105年2月26日以前填妥附表提供具體案例,送交本會彙整參考。」之函文(下稱系爭函文)予高雄律師公會全體會員為調查,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並侵害原告權利。被告辯稱係依據理監事會議及權利促進委員會決議辦理,但沒有提出開會紀錄證明,且被告應該自行明辨是非,即使有這樣決議也不能發函,應該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場,被告所為之上開函文已侵害原告形象、信譽、隱私及名譽權,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第20條第1項、第27條第1項、第29條等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原告非財產上損害新臺幣(下同)60萬元。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略以:被告於105年1月29日在製作簽發系爭函文,發送予高雄律師公會會員係被告周元培以高雄律師公會時任法定代理人理事長職務而為公函,被告許美馨係秉持權益委員會決議而製作,並無個人意思,無侵權行為。且系爭函文內容毫無指述原告之個人資料或隱私,僅為詢問內容,亦無任何不法或侵害原告名譽、人格及隱私權之情事,原告請求無理由等語置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隱私係基於人格尊嚴、個人之主體性及人格發展所必要保障之權利,其內涵為個人於其私人生活事務領域,享有不受不法干擾,免於未經同意之知悉、公開妨礙或侵犯之自由與個人資料自主權,且主張有隱私權之人對於該隱私有合理之期待。所謂合理之期待,乃個人所得主張不受侵擾之自由,以得合理期待於他人者為限,亦即不僅其不受侵擾之期待已表現於外,且該期待須依社會通念認為合理者(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674號裁判意旨、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689號解釋理由參照)。次按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裁判意旨參照)。

㈡本件被告於105年1月29日在製作簽發系爭函文,發送予高雄律師公會會員等節,為被告所不爭執。觀諸系爭函文全文要旨在請求所屬會員提供遭原告提起訴訟或申訴之案例,惟訴訟或申訴,要屬公開事項,非原告個人人生活事務領域,難謂隱私權範疇。系爭函文雖有提及原告全名,然此係為實現系爭函文主旨所必要且合理之使用,難認提及原告全名即屬不法侵害隱私權。又原告對高雄律師公會所屬會員提起訴訟或申訴,本為原告權利之行使,客觀上不因原告有無此行為而影響原告社會上評價或形象。故原告主張系爭函文侵害其形象、信譽、隱私及名譽權,自難採認。

四、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第20條第1項、第27條第1項、第29條等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6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要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併予駁回之。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不影響本件結論,爰不一一論述。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冒佩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47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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