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77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775號
- 債權人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民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世薰
- 債務人
- 同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朱國榮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朱歐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仟貳佰壹拾伍萬柒仟參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依本借款之約定利率加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遲延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