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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海商字第20號

給付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饒志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海商字第20號

原告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榮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志成律師
複代理人
李德君律師
被告
啟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迺凱
法定代理人
MA MICHELLE QIAOQIAO(米歇爾.馬)
法定代理人
周慶順律師即葉羽庭之遺產管理人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廖懿涵律師
INFINITE VENTURE HOLDINGS LIMITED

      梁嘉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7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記載「被告啟益營造有限公司之訴訟代理人廖懿涵律師及複代理人梁嘉洪」,應更正為「周慶順律師即葉羽庭之遺產管理人之訴訟代理人廖懿涵律師及梁嘉洪」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志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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