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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31號

返還溢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何一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31號

抗告人
即聲請人
賀姿華

上列抗告人因返還溢繳裁判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5 日本院所為之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法 官 何一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君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31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溢繳裁判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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