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1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12號
- 抗告人
- 黃振銘
上列抗告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永吉間請求返還代收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25日本院上訴駁回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12號
上列抗告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永吉間請求返還代收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25日本院上訴駁回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