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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98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984號

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理人
蔡麗靜
債務人
益富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陳筱惠
債務人
債務人
謝生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仟柒佰伍拾伍萬玖仟伍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 │利息起算日至清│利 率 │違約金(起訖日如下):逾期在│││台幣) │償日止│(年息)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01 │1,768,954元 │108年2月6日  │1.93%  │自108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002 │1,374,446元 │108年2月6日  │1.93%  │自108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003 │2,206,342元 │108年2月6日  │1.93%  │自108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004 │2,032,007元 │108年2月6日  │1.93%  │自108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005 │1,511,610元 │108年2月6日  │1.93%  │自108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006 │693,110元  │108年2月6日  │1.93%  │自108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007 │2,191,779元 │108年2月6日  │1.93%  │自108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008 │1,369,766元 │108年2月6日  │1.93%  │自108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009 │1,424,762元 │108年2月6日  │1.93%  │自108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010 │1,250,362元 │108年2月6日  │1.93%  │自108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011 │758,124元  │108年2月6日  │1.93%  │自108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012 │589,049元  │108年2月6日  │1.93%  │自108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013 │945,576元  │108年2月6日  │1.93%  │自108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014 │870,860元  │108年2月6日  │1.93%  │自108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015 │647,833元  │108年2月6日  │1.93%  │自108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016 │297,048元  │108年2月6日  │1.93%  │自108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017 │939,335元  │108年2月6日  │1.93%  │自108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018 │587,042元  │108年2月6日  │1.93%  │自108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019 │610,614元  │108年2月6日  │1.93%  │自108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020 │535,873元  │108年2月6日  │1.93%  │自108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021 │1,013,918元 │108年3月6日  │1.93%  │自108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022 │956,252元  │108年3月6日  │1.93%  │自108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023 │1,039,714元 │108年3月6日  │1.93%  │自108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024 │458,632元  │108年3月6日  │1.93%  │自108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025 │434,539元  │108年3月6日  │1.93%  │自108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026 │409,824元  │108年3月6日  │1.93%  │自108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027 │445,591元  │108年3月6日  │1.93%  │自108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028 │196,558元  │108年3月6日  │1.93%  │自108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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