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4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2788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2788號

聲請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民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世薰
相對人
同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朱國榮
相對人
相對人
朱歐赤

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六二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均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第5條第2項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鳳山簡易庭

┌────────────────────────────────┐│附表: 108年度司票字第2788號 │├──┬──────┬────────┬──────┬──────┤│編號│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001 │107年4月7日 │31,500,000元 │108年5月20日│108年5月20日│├──┼──────┼────────┼──────┼──────┤│002 │106年4月25日│5,600,000元 │108年5月20日│108年5月20日│└──┴──────┴────────┴──────┴──────┘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