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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461號

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461號

原告
周進宗
原告
曾盟源
原告
周大剛
原告
廖萬教
原告
曾文東
原告
潘錦祥
原告
潘姿希(原名:潘靜雯)
原告
劉怡均
原告
潘月亭(兼潘建誌之繼承人)
原告
潘世彬(潘建誌之繼承人)
原告
潘志偉
原告
陳麗雪
原告
陳筱婷
原告
潘俊榮
原告
洪玉惠
原告
劉清榮
原告
邦惟歆
原告
邦欣華
原告
潘藝中(原名:潘尚謀)
原告
劉美蘭
原告
詹淑貞
原告
詹淑琪
原告
詹淑芳
原告
詹燕清
原告
周美金
原告
周炳松
原告
潘周美嬌
原告
王金柱
原告
王潘樹蘭
原告
蔡松林
原告
潘建庭
原告
宋燕誠
原告
周柄橙(原名:周鈵承)
原告
陳偉民
原告
王文雄
原告
王威凱
原告
劉麗玉
原告
潘淑玲
原告
徐大林
原告
陳順進
被告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韓國瑜

原告周進宗等與被告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

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最高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本院依職權徵收訴訟費用,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分別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應負擔訴訟費用」欄所示金額,及均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拾參萬參仟捌佰壹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同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其立法理由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償付訴訟費用,而法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亦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本於同一法理,為督促當事人早日償付國庫暫時墊付之訴訟費用,自應類推適用上開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

二、兩造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周進宗等44人聲請訴訟救助,分別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下稱高雄高分院)、最高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又該事件經本院以101年度重國字第3 號判決原告之訴駁回,其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原告周進宗等44人不服提起上訴,經高雄高分院103 年度重上字第2 號判決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原告各自負擔。原告不服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1077號判決原判決關於駁回原告王秀玲、王素鳳、王雅惠、王金柱、潘麗娟之上訴部分廢棄,發回高雄高分院;其餘原告之上訴駁回;第三審訴訟費用關於駁回其餘原告上訴部分,由各該原告負擔。嗣發回部分經高雄高分院以106 年度重上國更㈠字第2 號判決確定,並諭知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確定部分除外)由高雄市政府負擔百分之94,餘由王金柱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原告各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應負擔訴訟費用」欄所示金額;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下同)433,810 元(附表備註二),並均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第91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原  告│起訴請求金額│應徵第一│二審請求金額│應徵第二│三審請求金額│應徵第三│應負擔訴訟費用│
│號│      │            │審裁判費│            │審裁判費│            │審裁判費│              │
├─┼───┼──────┼────┼──────┼────┼──────┼────┼───────┤
│1 │徐大林│2,000,000   │20,800  │2,000,000   │31,200  │2,000,000   │31,200  │83,200元      │
├─┼───┼──────┼────┼──────┼────┼──────┼────┼───────┤
│2 │周進宗│            │        │3,316,429   │50,802  │3,316,429   │50,802  │101,604元     │
├─┼───┼──────┼────┼──────┼────┼──────┼────┼───────┤
│3 │曾盟源│            │        │            │        │2,441,277   │37,882  │37,882元      │
├─┼───┼──────┼────┼──────┼────┼──────┼────┼───────┤
│4 │王文雄│5,573,964   │56,242  │5,231,154   │79,314  │5,231,154   │79,314  │214,870元     │
├─┼───┼──────┼────┼──────┼────┼──────┼────┼───────┤
│5 │王威凱│1,518,835   │16,048  │1,518,835   │24,072  │1,518,835   │24,072  │64,192元      │
├─┼───┼──────┼────┼──────┼────┼──────┼────┼───────┤
│6 │周大剛│            │        │3,000,000   │46,050  │3,000,000   │46,050  │92,100元      │
├─┼───┼──────┼────┼──────┼────┼──────┼────┼───────┤
│7 │周柄橙│            │        │            │        │4,000,000   │60,900  │60,900元      │
├─┼───┼──────┼────┼──────┼────┼──────┼────┼───────┤
│8 │廖萬教│            │        │            │        │3,000,000   │46,050  │46,050元      │
├─┼───┼──────┼────┼──────┼────┼──────┼────┼───────┤
│9 │曾文東│            │        │            │        │2,000,000   │31,200  │31,200元      │
├─┼───┼──────┼────┼──────┼────┼──────┼────┼───────┤
│10│潘錦祥│            │        │            │        │2,000,000   │31,200  │31,200元      │
├─┼───┼──────┼────┼──────┼────┼──────┼────┼───────┤
│11│潘姿希│            │        │            │        │2,000,000   │31,200  │31,200元      │
├─┼───┼──────┼────┼──────┼────┼──────┼────┼───────┤
│12│蔡松林│            │        │            │        │2,000,000   │31,200  │31,200元      │
├─┼───┼──────┼────┼──────┼────┼──────┼────┼───────┤
│13│劉怡均│            │        │            │        │3,000,000   │46,050  │46,050元      │
├─┼───┼──────┼────┼──────┼────┼──────┼────┼───────┤
│14│潘月亭│            │        │1,500,000   │23,775  │1,500,000   │23,775  │47,550元      │
├─┼───┼──────┼────┼──────┼────┼──────┼────┼───────┤
│15│潘世彬│            │        │3,460,657   │53,029  │3,460,657   │53,029  │106,058元     │
│  │、潘月│            │        │            │        │            │        │              │
│  │亭(潘 │            │        │            │        │            │        │              │
│  │建誌繼│            │        │            │        │            │        │              │
│  │承人) │            │        │            │        │            │        │              │
├─┼───┼──────┼────┼──────┼────┼──────┼────┼───────┤
│16│潘建庭│            │        │1,000,000   │16,350  │1,000,000   │16,350  │32,700元      │
├─┼───┼──────┼────┼──────┼────┼──────┼────┼───────┤
│17│潘志偉│            │        │5,682,249   │85,996  │5,682,249   │85,996  │171,992元     │
├─┼───┼──────┼────┼──────┼────┼──────┼────┼───────┤
│18│陳麗雪│            │        │            │        │3,000,000   │46,050  │46,050元      │
├─┼───┼──────┼────┼──────┼────┼──────┼────┼───────┤
│19│陳筱婷│            │        │            │        │1,500,000   │23,775  │23,775元      │
├─┼───┼──────┼────┼──────┼────┼──────┼────┼───────┤
│20│潘俊榮│            │        │            │        │1,000,000   │16,350  │16,350元      │
├─┼───┼──────┼────┼──────┼────┼──────┼────┼───────┤
│21│洪玉惠│            │        │2,145,888   │33,427  │2,145,888   │33,427  │66,854元      │
├─┼───┼──────┼────┼──────┼────┼──────┼────┼───────┤
│22│劉清榮│            │        │1,000,000   │16,350  │1,000,000   │16,350  │32,700元      │
├─┼───┼──────┼────┼──────┼────┼──────┼────┼───────┤
│23│邦惟歆│            │        │4,160,457   │63,424  │4,160,457   │63,424  │126,848元     │
├─┼───┼──────┼────┼──────┼────┼──────┼────┼───────┤
│24│邦欣華│            │        │3,000,000   │46,050  │3,000,000   │46,050  │92,100元      │
├─┼───┼──────┼────┼──────┼────┼──────┼────┼───────┤
│25│潘藝中│            │        │6,042,320   │91,342  │6,042,320   │91,342  │182,684元     │
├─┼───┼──────┼────┼──────┼────┼──────┼────┼───────┤
│26│劉美蘭│            │        │            │        │4,000,000   │60,900  │60,900元      │
├─┼───┼──────┼────┼──────┼────┼──────┼────┼───────┤
│27│詹淑貞│            │        │            │        │4,000,000   │60,900  │60,900元      │
├─┼───┼──────┼────┼──────┼────┼──────┼────┼───────┤
│28│詹淑琪│            │        │            │        │4,000,000   │60,900  │60,900元      │
├─┼───┼──────┼────┼──────┼────┼──────┼────┼───────┤
│29│詹淑芳│            │        │4,000,000   │60,900  │4,000,000   │60,900  │121,800元     │
├─┼───┼──────┼────┼──────┼────┼──────┼────┼───────┤
│30│詹燕清│            │        │            │        │4,000,000   │60,900  │60,900元      │
├─┼───┼──────┼────┼──────┼────┼──────┼────┼───────┤
│31│周美金│            │        │            │        │4,000,000   │60,900  │60,900元      │
├─┼───┼──────┼────┼──────┼────┼──────┼────┼───────┤
│32│潘周美│            │        │2,000,000   │31,200  │2,000,000   │31,200  │62,400元      │
│  │嬌    │            │        │            │        │            │        │              │
├─┼───┼──────┼────┼──────┼────┼──────┼────┼───────┤
│33│周炳松│            │        │            │        │2,000,000   │31,200  │31,200元      │
├─┼───┼──────┼────┼──────┼────┼──────┼────┼───────┤
│34│王金柱│            │        │4,000,000   │60,900  │4,000,000   │60,900  │27,690元(備註 │
│  │      │            │        │            │        │            │        │二)           │
├─┼───┼──────┼────┼──────┼────┼──────┼────┼───────┤
│35│王潘樹│            │        │            │        │2,000,000   │31,200  │31,200元      │
│  │蘭    │            │        │            │        │            │        │              │
├─┼───┼──────┼────┼──────┼────┼──────┼────┼───────┤
│36│宋燕誠│            │        │2,000,000   │31,200  │2,000,000   │31,200  │62,400元      │
├─┼───┼──────┼────┼──────┼────┼──────┼────┼───────┤
│37│陳偉民│            │        │            │        │4,000,000   │60,900  │60,900元      │
├─┼───┼──────┼────┼──────┼────┼──────┼────┼───────┤
│38│劉麗玉│1,500,000   │15,850  │1,500,000   │23,775  │1,500,000   │23,775  │63,400元      │
├─┼───┼──────┼────┼──────┼────┼──────┼────┼───────┤
│39│潘淑玲│1,500,000   │15,850  │1,500,000   │23,775  │1,500,000   │23,775  │63,400元      │
├─┼───┼──────┼────┼──────┼────┼──────┼────┼───────┤
│40│陳順進│2,765,944   │28,423  │2,378,071   │36,843  │2,378,071   │36,843  │102,109元     │
├─┴───┴──────┴────┴──────┴────┴──────┴────┴───────┤
│備註:                                                                                            │
│一、原告王文雄、王威凱、劉麗玉、潘淑玲、徐大林、陳順進經本院101年度救字第20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原 │
│    告詹淑芳、潘藝中、邦欣華、邦惟歆、劉清榮、洪玉惠、潘志偉、周大剛、周進宗、宋燕誠、潘建庭、潘周│
│    美嬌、潘月亭(兼潘建誌之繼承人)、潘世彬(潘建誌之繼承人)經高雄高分院103年度聲國字第2、3、4、│
│    5、6、7、8、12、13、18、19、21、23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原告曾盟源、廖萬教、曾文東、潘錦祥、潘姿│
│    希、劉怡均、陳麗雪、陳筱婷、潘俊榮、劉美蘭、詹淑貞、詹淑琪、詹燕清、周美金、周炳松、王潘樹蘭、│
│    蔡松林、周柄橙、陳偉民經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161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
│二、原告潘麗娟經本院101年度救字第20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訴訟標的金額為1,500,000元,應徵第一、二、│
│    三審裁判費15,850元、23,775元、23,775元,合計63,400元。原告王雅惠、王素鳳、王秀玲經高雄高分院10│
│    3年度聲國字第9、10、11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訴訟標的金額均為3,000,000元,分別應徵第二、三審裁 │
│    判費各46,050元,合計276,300元。原告王金柱經高雄高分院103年度聲國字第20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訴│
│    訟標的金額為4,000,000元,應徵第二、三審裁判費各60,900元,合計121,800元。故前揭原告暫免繳納之訴│
│    訟費用為461,500元,依更一審判決所示比例計算,被告高雄市政府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433,8│
│    10元【計算式:461,500×94%=433,810】;原告王金柱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7,690元【計算│
│    式:461,500×6%=27,690】。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461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