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17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174號
- 債權人
-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國明
- 債務人
- 星恆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淑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肆萬零貳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新台幣) │││├──┼─────┼──────────┼───────┤│001 │1,581元 │109年3月30日起至清償│5%││││日止││├──┼─────┼──────────┼───────┤│002 │7,204元 │109年4月19日起至清償│5%││││日止││├──┼─────┼──────────┼───────┤│003 │23,040元 │109年4月30日起至清償│5%││││日止││├──┼─────┼──────────┼───────┤│004 │15,016元 │109年5月15日起至清償│5%││││日止││├──┼─────┼──────────┼───────┤│005 │22,942元 │109年5月17日起至清償│5%││││日止││├──┼─────┼──────────┼───────┤│006 │22,990元 │109年5月31日起至清償│5%││││日止││├──┼─────┼──────────┼───────┤│007 │24,559元 │109年6月15日起至清償│5%││││日止││├──┼─────┼──────────┼───────┤│008 │22,942元 │109年6月30日起至清償│5%││││日止││└──┴─────┴──────────┴───────┘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