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小上字第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小上字第1號
- 上訴人
- 賀姿華
- 被上訴人
- 楊淑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1月29日本院高雄簡易庭108 年度雄小字第3044號小額訴訟事件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於民國109 年3 月4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 年3 月9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9頁),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第2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436條之19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