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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1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楊儭華李怡蓉藍雅筠

上訴人
即原告
洪瑞敏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洪榮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年11月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零肆佰伍拾柒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全部不服而提起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46,4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4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三、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儭華

              法 官 李怡蓉

   法 官 藍雅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18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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