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6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蔡西湖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兆順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年8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參佰柒拾捌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全部不服而提起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08,580元(本院卷一第95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3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三、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