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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63號

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楊儭華李怡蓉藍雅筠

上訴人
即原告
蔡西湖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年8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參佰柒拾捌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全部不服而提起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08,580元(本院卷一第95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3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三、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儭華

              法 官 李怡蓉

   法 官 藍雅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63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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