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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1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1 日
  • 法定代理人
    張國明、鄭淑梅

  • 當事人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星恆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174號 債 權 人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明 債 務 人 星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淑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肆萬零貳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 │附表:                        │ ├──┬─────┬──────────┬───────┤ │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  │ │  │新台幣)  │          │       │ ├──┼─────┼──────────┼───────┤ │001 │1,581元  │109年3月30日起至清償│5%      │ │  │     │日止        │       │ ├──┼─────┼──────────┼───────┤ │002 │7,204元  │109年4月19日起至清償│5%      │ │  │     │日止        │       │ ├──┼─────┼──────────┼───────┤ │003 │23,040元 │109年4月30日起至清償│5%      │ │  │     │日止        │       │ ├──┼─────┼──────────┼───────┤ │004 │15,016元 │109年5月15日起至清償│5%      │ │  │     │日止        │       │ ├──┼─────┼──────────┼───────┤ │005 │22,942元 │109年5月17日起至清償│5%      │ │  │     │日止        │       │ ├──┼─────┼──────────┼───────┤ │006 │22,990元 │109年5月31日起至清償│5%      │ │  │     │日止        │       │ ├──┼─────┼──────────┼───────┤ │007 │24,559元 │109年6月15日起至清償│5%      │ │  │     │日止        │       │ ├──┼─────┼──────────┼───────┤ │008 │22,942元 │109年6月30日起至清償│5%      │ │  │     │日止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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