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50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審訴字第501號
- 原告
- 陳重宏
原告與被告張慶麟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第1項但書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1日以108年度補字第1408號裁定,命其於訴訟救助案件(本院108年度救字第169號)裁定確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500元,此裁定已於108年11月13日送達原告,而本院108年度救字第269號駁回原告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業已確定在案,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迄今尚未繳費,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