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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小上字第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秦慧君鄭子文沈宗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小上字第1號

上訴人
賀姿華
被上訴人
楊淑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1月29日本院高雄簡易庭108 年度雄小字第3044號小額訴訟事件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於民國109 年3 月4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 年3 月9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9頁),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第2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436條之19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秦慧君

法 官 鄭子文

法 官 沈宗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珮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小上字第1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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