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1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59號

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9號

原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訴訟代理人
林敬堯
被告
百歐先施國際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蘇貽稜
被告
人 2
被告
黃金盛

一、按因租賃權涉訟,其租賃定有期間者,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其租金總額超過租賃物之價額者,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未定期間者,動產以二個月租金總額為準,不動產以二期租金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租賃契約期間為10年,租金分別為每月新臺幣(下同)6,000元、3,000元,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80,000元【計算式:租金(6,000元/月+3,000元/月)×12月×10(年)=1,0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