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5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9號
- 原告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娟娟
- 訴訟代理人
- 林敬堯
- 被告
- 百歐先施國際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蘇貽稜
- 被告
- 人 2
- 被告
- 黃金盛
一、按因租賃權涉訟,其租賃定有期間者,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其租金總額超過租賃物之價額者,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未定期間者,動產以二個月租金總額為準,不動產以二期租金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租賃契約期間為10年,租金分別為每月新臺幣(下同)6,000元、3,000元,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80,000元【計算式:租金(6,000元/月+3,000元/月)×12月×10(年)=1,0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